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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职业教育本是一种全民教育
发布时间:2023-04-13      点击次数:1100

社会分工形成了职业,职业构成社会。人的社会性很大程度上是由职业性决定的,而且,人的职业能力是最核心的社会生产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职业能力息息相关。所以,从根本上讲,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应是一种全民教育。

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之后的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本科教育,都可视为广义职业教育,都是在不同程度、以不同的类别和形式为社会不同阶层、不同需求的各行各业培养人才。

长期以来,人们对职业教育的理解失之偏颇。似乎接受职业教育只是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学段那些文化课学业成绩不好的孩子的无奈之举,或为了就业,或为求得一张文凭。然而,那些学业成绩好的孩子上大学又是为了什么?其终极目的何尝不是就业。强调义务教育或基础教育之后的各级各类教育均属职业教育这一观点,既是澄清概念,更是一种呼吁。广大民众及全社会只有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到位,才会真正迎来职业教育的春天,注入社会各行各业蓬勃发展的生机。

人人需要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者),社会各行各业的从业者无不需要相应的职业能力,故而人人应该接受职业教育。反之,职业教育应做到人员和行业全覆盖。这本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视其为一种全民教育的基本逻辑链。对此,构建合理有序的教育体系和相关政策就显得尤为关键。针对上述观点,结合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的现状与不足,下面再谈几点认识和改革意见。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学段后,后续教育依法全覆盖。九年义务教育学段之后,适龄学生应依法强制性就读后续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不宜直接流入社会;普通高中学段之后,适龄学生应依法强制性就读后续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不宜直接流入社会。否则,基础教育阶段初、高中两个层次的学生若做不到后续教育的全覆盖,即使一小部分学生流入社会,也会既不利于就业,又无益于社会。对学生个人来说,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双重缺失,从国家层面来说,是教育体系与法规政策的缺陷与不足。

其次,改革分类招生办法。初中和高中学段之后的学生分流,均应采取不同的分类招生办法,不宜只有中考和高考一刀切的简单化。不同兴趣和分流方向采用同一分流选拔考试标准,显然很不合理。对于初中毕业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选择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无需参加中考和高考,直接注册入学。对于选报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尚未被录取的学生,无需再划分数线,应全部注册入学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再次,尊重学生的兴趣志愿选择就学的层次和类别。我国长期以来的现状是,所有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分别参加统一的中考、高考,用分数线区别普通教育和类型教育,把考试成绩达不到普通高中或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录取到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且中职和高职录取也要划线,再剩下的学生还会拒之门外。这种不恰当的做法,本身就事实上把职业教育当成了层次教育而不是类型教育,从招生制度上就歧视了职业教育。可见,偏见源自理念,也归因于政策制度的缺陷。建议兴趣志愿和考试成绩相结合,对有志选报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一些学业成绩优良,能考上普通高中或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学生放弃中考或高考而选择职业学校的考生,均注册入学。对选报人数超出计划人数的院校,可结合院校专业特点进行个性化测试等方式进行动态平衡调配。就是说,分流解决招生,而不是招生解决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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